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六项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进一步加快推进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县水利局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六项工作制度并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1.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2.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3.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
4.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报送制度
5.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6. 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精神,提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效率,保障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仁县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灌溉渠系。
第三章 督查目的
第三条 全面及时掌握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
第四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同仁县对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省政府、省改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等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
第五条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制定、出台及执行情况;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农业用水水权明晰方案、农业用水水价精准补贴办法、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等制定、出台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同仁县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布设量测水设施情况;核实灌溉面积、明晰农业用水水权、组建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革政策宣传、技术培训、信息报送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同仁县对各级历次改革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组织形式
第八条 县级督导检查工作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九条 被督导检查对象以当年实施改革的项目全覆盖。对工作进度缓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项目,可直接列为被督导检查对象。督导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同仁县改革进展状况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条 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组成员要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听取意见建议,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织部门提交督导检查报告,报送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同仁县反馈。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组成员要注意工作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禁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改革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
附件2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序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根据《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函〔2017〕274号),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年实施计划、相关制度;督导、协调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措施落实;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检查、情况通报,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牧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等5个部门组成。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16号)、《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函〔2017〕274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工作任务,组织、指导本部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配合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任务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参加会议;主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附件3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和《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函〔2017〕7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分工
第二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验收,对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第四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责任单位组建改革验收小组。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自验;同时对本辖区内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上报并申请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和对乡(镇)级抽查验收。
第七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乡(镇)级进行验收和对乡(镇)级抽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八条 验收工作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各乡(镇)落实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情况。
(二)顶层设计情况。实施方案出台情况,实施方案是否全覆盖,是否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三)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制定完善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精准补贴办法、节水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水价形成机制形成情况。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进行了水权分配、水价调整、用水计量、水费核算、补贴程序、水费收缴、公示公告等内容。
(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落实用水协会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情况,组织管理工程运行、维护等情况。
(六)效益评价方面。是否进行了用水效率、节水效益、工程管护效益、生态效益等内容分析评价。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验收要求
第十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附件4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进展情况,总结交流改革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和《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函〔2017〕27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种类及内容
第二条 信息种类有进展情况统计表、情况通报、改革信息、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信息内容包括设立改革组织领导机构情况,建立改革工作机制情况,制定及执行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制定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情况,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装供水计量设施、明晰农业用水水权、组建及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用水计量和用水量统计、开展改革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情况等内容和相关数据。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改革信息的统计、汇总及向州级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和情况通报每月报送一次,报送截止日期为每月5日;工作信息随时整理发布;工作总结每半年报一次,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15日和12月15日。
第六条 各乡镇要落实改革信息报送负责人和报送员各1名,专项负责改革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要立足于改革全局,紧扣改革工作重点,深入基层,挖掘亮点,多层次、多角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编和报送信息。
第八条 报送负责人和信息报送单位要对报送的改革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改革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
附件: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统计表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统计表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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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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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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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建立市县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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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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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出台改革激励政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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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颁布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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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举办培训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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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人员(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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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州报送简报动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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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州级等以上媒体报导改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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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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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计划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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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改革任务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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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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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任务覆盖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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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编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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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在开展改革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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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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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开展改革的区域覆盖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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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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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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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区域覆盖的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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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计划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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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计划新开展改革区域覆盖的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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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度实际新开展改革区域覆盖的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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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度计划新开展改革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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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度实际新开展改革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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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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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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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设施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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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渠灌区实现斗口以下计量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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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计量到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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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灌区计量到井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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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计量到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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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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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明确农业用水总量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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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水权划分到村或用水合作组织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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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划分到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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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水权交易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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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立水权交易平台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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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过政府水权回购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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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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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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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产权明确及管护责任落实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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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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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革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灌溉面积(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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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尝试农田水利工程PPP模式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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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尝试政府购买社会化工程管护服务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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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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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农业供水工程平均运行成本(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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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县农业供水工程平均全成本(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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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县农业供水平均执行价格(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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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以来调整农业水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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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粮食作物水价达到运行成本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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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作物或养殖水价达到全成本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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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末级渠系水价达到运行成本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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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行分类水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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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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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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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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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精准补贴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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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补贴供水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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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贴用水合作组织或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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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贴农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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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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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节水奖励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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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奖励用水合作组织或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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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农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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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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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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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单位“水费收入+补贴”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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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水合作组织“水费收入+补贴+奖励”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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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水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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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水费实际支出(改革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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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水费实际支出(改革后)(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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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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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用水量(方/亩)(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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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用水量(方/亩)(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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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
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仁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农田灌溉用水定额,隆务河干流区农田灌溉用水定额至省界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同仁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蚕豆、豌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包括油菜、胡麻)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25元/m3,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9元/m3,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工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工程所有权人汇总整理,提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
第八条 同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6
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改革主体责任,促进改革措施有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2017〕21号)和《同仁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函〔2017〕274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改革任务的各乡(镇)政府及水利局。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三条 按照《意见》和《方案》明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评价和任务评价,有关指标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工作评价着重对强化改革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着重对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第四条 绩效评价采取100分制,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章 工作组织、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县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发改、财政、水利、农牧、国土等五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派员参加。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次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自评。各乡(镇)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进度、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11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评价。抽查评价工作由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实施。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评价组由五部门工作人员和1名联络员组成。评价组组长由组织单位指定,负责本评价组工作的组织管理。被抽查对象由评价组织单位按照每个抽查周期抽取1-2个乡(镇)的原则确定,同时进行实地情况核实。
(三)初步评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自评结果、抽查评价情况和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各乡(镇)改革绩效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初步评价意见,研究确定各乡(镇)的最终评价结果。
(五)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由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本评价结果纳入县级资金安排分配因素,与中央及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挂钩。
附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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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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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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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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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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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价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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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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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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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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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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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8月底前建立得2分,2017年底前建立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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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县级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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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建立得2分,否则不得分;检查评价工作开展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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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县级改革激励机制落实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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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前建立并落实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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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导县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
5
|
1.2017年8月底前出台得2分,2017年底前出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年度改革任务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将改革实施面积细化分解到灌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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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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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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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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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青发改价格〔2017〕516号文件规定及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做好典型经验交流等其他信息报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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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做好宣传引导
|
2
|
舆论宣传工作得力,各方反映良好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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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评价
(80分)
|
(三)改革实施范围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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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县实际实施面积占年度计划实施面积的比例(%)
|
4
|
全县实际实施面积占年度计划实施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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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县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占应完成实施面积的比例(%)
|
10
|
全县累计完成改革任务的有效灌溉面积占应完成实施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得10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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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夯实改革基础
|
26
|
|
|
9.配备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
8
|
改革实施区域农业用水计量经济适用,小型灌区供水计量设施设置满足计量供水和计量收费得8分,部分满足的,按比例得分;井灌区计量到井得6分,计量到户得8分。改革区域内含小型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的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本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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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
6
|
1.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灌溉用水定额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对改革实施区域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将农业水权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1.明确末级渠系工程管护责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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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产权清晰,得1分;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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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健全末级渠系管理组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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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覆盖率达到100%的得2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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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农业水费实收率
|
3
|
改革实施区域水费实收率超过95%的得3分,85-95%得2分,75-85%得1分,75%以下不得分。
|
|
14.推广节水技术
|
4
|
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占年度计划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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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20
|
|
|
15.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相关管理办法
|
5
|
改革县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有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16.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水价
|
13
|
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合理测算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合理制定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得4分,否则不得分。
3.改革实施区域骨干水利工程水价已明确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施计划得2分,否则不得分。
4.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已明确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施计划的面积(协商定价除外)比例达到100%的得2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5.农民水费负担合理、用户接受程度高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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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2
|
出台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得2分,其中出台制度得1分,改革实施区域落实制度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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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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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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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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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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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改革县(市、区)出台办法的得6分,其中出台精准补贴办法得4分,节水奖励办法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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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落实精准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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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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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达到100%得10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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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落实节水奖励资金
|
4
|
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达到100%得4分,低于50%得0分,50-100%按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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